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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暂停服务的公告
征信中心将于2024年2月9日(周五)18:00至2024年2月18日(周日)8:00春节期间进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维护,在此期间系统暂停对外服务,请用户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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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简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历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得益于登记系统良好的兼容性,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所有权保留、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及其他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19年11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2021年1月1日,登记系统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
系统功能:
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
查询。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实现的。用户可通过主体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途径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
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登记业务: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四、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五、保理登记
保理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六、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和权利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系统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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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 [详细]
·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业务简介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详细]
· 《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相关条文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细]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4年6月发布,2022年1月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 [详细]
·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指引(2022年1月)
用户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2014年6月发布,2022年1月第五次修订)相关规定。本指引是对登记系统的基本操作... [详细]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过渡安排
根据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2021年1月1日实施统一登记后,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下简称... [详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__2020年第4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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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9〕 第 4 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 纲
2019年11月22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当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应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五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九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应收账款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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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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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标 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附件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和查询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九条 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第十四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担保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
第二十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统一登记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附件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和查询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九条 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第十四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担保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
第二十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统一登记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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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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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常见问题
(2023年12月26日修订)
常见问题中所提到的登记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称登记系统,互联网地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中登网)。
一、关于登记制度
1.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吗?
是的。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较《物权法》《担保法》,《民法典》删除了关于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机构。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业务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较《合同法》,新增具有担保功能业务的登记规定,但未明确登记机构。
《民法典》施行后,《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上述法律中原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
2.征信中心是法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吗?
是的。根据《决定》规定,纳入统一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3.纳入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哪些?
根据《决定》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4.原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也纳入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吗?
是的。根据国务院《决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
5.为什么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可以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中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合同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因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可以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范围。《民法典》合同编第641条、745条、768条分别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务院《决定》中也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纳入登记范围。
二、关于登记系统
1.登记系统提供哪些登记服务?
登记系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及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2. 为什么要进行登记?
一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如要设立担保物权或对抗第三人,则必须登记公示。《民法典》物权编第403条,合同编第641条、745条、768条分别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编第445条和441条规定,在应收账款和没有权利凭证的存款单、仓单、提单上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另一方面,登记时间是确立担保权清偿顺序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14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款规定: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登记由谁办理?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4.如何进行登记?
办理登记操作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注册用户。办理登记前需要先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二是录入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登录中登网,按照页面提示自行录入。
三是获得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系统就会接受登记,并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登记证明文件。
5.在登记系统开展登记需要遵循哪些制度规定?
应遵守《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
6.登记是不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
是的。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登记。
7.如果由于登记时信息录入错误发生损失,由谁负责?
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需要到登记系统重新办理登记吗?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当事人如需补录登记,应当于2023年12月29日前尽早在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自2024年1月1日起,登记系统不再提供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补录登记服务。
9. 办理最高额担保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2)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当事人如办理最高额担保登记,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登记最高债权额。
10、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中财产描述如何使用“导入描述示例模板”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发布)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对担保财产可进行概括性描述,也可进行具体性描述,登记主体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导入描述示例模板”的功能是对担保财产进行具体性描述的友好服务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可以选择相应的具体性描述示例直接生成在财产描述文本框中,描述示例模板仅供参考,用户可根据担保财产实际情况自行编辑和修改。模板导入功能不强制使用,如果用户不点击“导入描述示例模板”按钮,视为不选择模板,仍可自行在文本框中直接录入财产信息。
三、关于用户
1.常用户和普通用户有什么不同?
登记系统用户分常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用户的注册流程和功能存在差别。常用户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种类型,注册常用户先在中登网填写注册资料,取得登录用户名,再进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通过后,可以登录中登网进行登记与查询;普通用户仅自然人可注册,直接在中登网填写注册资料,取得登录名后,只可登录中登网进行查询。
2. 机构常用户与个人常用户有什么不同?
(1)机构常用户设有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种角色,登记系统首次赋予的登录名是常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管理员负责对常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维护、创建和维护操作员信息等,没有登记和查询的权限,需要创建操作员,由操作员进行登记与查询的操作。个人常用户注册登录名开通后,不设操作员,具有登记和查询的权限。
(2)机构常用户除作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登记外,还可以代理他人办理登记业务;个人常用户,仅可作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登记,不可代理他人办理登记业务。
3.常用户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要正确填写注册信息,特别是用户名称要填写完整的法定注册名称;二是若常用户选择现场验证的方式,注册资料的信息要与提供给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证明材料一致,否则,不能通过身份验证。
4.常用户怎么办理身份验证?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机构常用户可在用户开通申请页面,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扫码验证身份,验证成功后用户自动审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市县设立了“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需要进行现场身份验证的机构可在中登网首页“新手上路--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中查找其住所地所在省份征信分中心各现场服务点办理。
机构常用户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线扫码验证身份失败时,需核实用户注册时所填写机构信息是否与所申领的电子营业执照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可在用户信息维护页面修改机构信息后,重新进行认证;无法完成电子营业执照在线扫码验证身份的,亦可在用户开通申请页面“是否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选项选择为“否”,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后携带相关原件至机构住所地所在省份征信分中心各现场服务点办理身份验证。
个人常用户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任一现场服务点进行身份验证,还可通过个人持有的带银联标识且开通银联在线支付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进行在线实时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5. 常用户去征信分中心现场服务点办理现场身份验证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具体请参见登记系统首页“新手上路”-“机构常用户注册流程”/“个人常用户注册流程”。
6.常用户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权限有什么不同?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是登记系统的两种不同角色。用户管理员的权限主要是维护常用户的注册信息、设置并管理本单位的操作员及其登记活动;操作员的权限是进行登记、查询的具体操作。
7.用户管理员如何创建操作员?
用户管理员登录登记系统主页后,从“管理区”进入“用户管理”,然后点击“操作员管理”,再选择“创建操作员”即可。
8.用户的操作员在系统中进行了不实或错误登记,谁来为此承担责任?
操作员隶属于机构常用户,操作员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
9. 机构常用户注册名称发生变化,无法自行修改网上已注册的名称,是否只能重新申请常用户?
否。常用户的名称发生变化时,在未进行身份验证前,用户可自行登录系统进行修改,如已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可向征信中心申请注册资料名称的变更,不需要重新注册常用户。具体可由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在“管理区”-“机构名称变更”栏目中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10.担任常用户管理员的工作人员辞职,改另一人为用户管理员,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常用户?
可以不重新申请新的常用户,直接进行用户信息交接即可,此方法也便于用户对过往登记信息进行管理。但是需要注意,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在系统中唯一,且不能修改。
11.登录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个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的登录密码遗忘,可以通过手机号码自行找回,如手机丢失等无法找回密码的,可向征信中心申请手机号码变更;如果机构常用户操作员的登录密码遗忘,可联系用户管理员为其进行密码重置。
12. 登录名忘记了怎么办?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个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忘记登录名,可以尝试通过登记系统自行找回,具体可参照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流程与下载”-“登录名找回”,如果找回不成功,可以拨打征信中心客服电话400-810-8866转人工客服申请找回;机构常用户操作员忘记登录名,可联系管理员查找。
13. 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了怎么办?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操作员、个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均可登录系统后,通过“修改手机号”功能,自行更改手机号码。
14. 用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如何才能被解绑?
用户登录登记系统自行修改手机号码后,原先绑定的手机号码将自动解绑。用户注销后,则用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将自动解绑。机构常用户操作员被管理员停用后,操作员绑定的手机号码将自动解绑。
15. 同一家机构有多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动产和权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需要申请多个机构常用户吗?
不需要。同一家机构只需要申请一个机构常用户即可,可以为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创建操作员,办理登记和查询业务即可。
四、登记与查询
1.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将全部对外公示吗?
是的。用户登记的所有内容,都将展示在最终形成的登记证明文件中,也将展示在查询结果中。但是,用户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信息,仅供登记机构与注册用户联系时使用,不对外展示。
2.登记和查询时为什么必须输入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
法定注册名称是登记和查询标准,即所有的登记信息都按法定注册名称储存,所有的查询也按法定注册名称检索。如果登记时的法定注册名称填写错误,则当查询人输入正确的法定注册名称时,该登记可能无法被查询到,从而给查询人带来严重误导,由此将可能导致原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3.如何对担保合同标的物信息进行描述?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或概括性描述,对标的物进行概括性描述的,该描述应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当事人也可通过上传标的物附件对其补充说明。
4.上传担保合同标的物附件时,有什么要求?
附件仅限JPG或PDF格式,合计大小不超过20M。
5.征信中心会对用户所登记的内容进行修改吗?
不会。征信中心只是通过登记系统客观地保存和展示用户提交的登记内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6.修改码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告知他人?
登记系统中的每笔初始登记,都对应有一个修改码。当用户要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注销登记时,需要输入修改码,否则不能进行相应操作。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修改自己的登记,用户应该妥善保管修改码。如果用户委托他人对自己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或注销登记,需要向受托人披露修改码,但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修改码,以免登记被他人随便修改。
7.如果忘记修改码怎么办?
对于常用户操作员或个人常用户来说,“修改码”可以在“工作区”的“我的登记信息”中查找;对于常用户管理员,“修改码”可以在“工作区”的“用户登记信息”中查找。
8.他人可以对登记内容进行任意变更吗?
不可以。首先,未经授权,随意变更他人的登记内容是违法的。其次,登记系统设计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已有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等后续操作,必须输入相应初始登记的“修改码”。
9.登记之后,发现登记内容有误怎么办?
用户发现自己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信息与担保合同的最新状况保持一致。
10.担保合同发生变更了,登记也要变更吗?
登记的依据是担保合同,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并影响到登记内容的,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11.变更登记后,之前的登记能被查询到吗?
可以。变更登记不会覆盖初始登记,而是会生成一笔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并会与初始登记关联,用户在查询时,与担保人相关的所有登记都可以被查询到,且变更登记不覆盖先前登记的内容,变更登记前后的登记内容都能被查询到。
12.登记期限应当如何选择?
当事人在填写登记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担保期限、履约情况、诉讼时效等因素,合理选择登记期限,避免因登记期限届满、不再对外公示产生相关风险。通常登记期限应当不短于担保合同的期限。
13.登记期限届满后,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登记期限届满的登记,将不再对外公示,即用户通过登记系统的查询功能,将无法查询到登记期限已届满的登记。因此,若登记期限即将届满,而该笔登记仍有公示需求,用户可以进行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
14.登记系统不再对外提供已到期登记的查询,但已到期的登记是否会被保存?是否提供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服务?
对于已到期登记,登记机构会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在该15年内,登记机构可应登记相关方的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
15.能否直接从变更登记文件中,看出哪些登记内容发生了变更?
登记系统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展示了登记内容经变更后的最新状态,如需查看具体变更内容,应与变更前的登记内容一一对比。同时,每笔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上方会提示本次变更登记涉及担保人信息、担保权人信息或是担保财产信息的变更。
16.注销登记是对一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的注销吗?
是的。一笔初始登记与其相关联的所有登记共同构成对某一担保业务的记载。注销登记是对该担保业务登记的完全终止,因此与该笔初始登记相关的所有登记都被注销。
17.注销登记后,被注销的初始登记及相关联登记还能被查到吗?
注销登记时,剩余的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相关登记将继续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在实际剩余的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18.利害关系人发现与自己有关的登记不符合实际情况,如何处理?
发现此类登记时,应首先与发起登记的一方协商,要求其变更或注销登记;如果协商不一致,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登记系统进行异议登记,同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按照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
19.如何防止发起登记的一方进行不实登记?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即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增加条款或单独协议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发起登记的一方在登记完成后向另一方通知有关事项,包括已登记成功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异议登记编号、修改码等。
20.用户能够删除自己做过的登记吗?
不能。用户无法自行删除已经登记的内容。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1.在登记系统查询,可以获得哪些信息?
在登记系统输入主体名称或登记证明编号等查询条件,可以获得在登记公示期内符合查询条件的所有登记信息。
22.以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在登记系统查询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以个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个人现在和曾经有效的所有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目前系统支持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护照。所以,要调查清楚被查询担保合同相对方所有的身份证件号码,一一作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才能获得完整、可靠的查询结果。
23.原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历史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自2024年1月1日起,登记系统不再提供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查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离线查询服务,离线查询流程及查询指引可在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栏目查看。
24.中登网的“证明验证”有什么作用?
证明验证指登记系统提供的通过编号来验证特定编号对应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查询证明是否在系统存在的功能。用户在中登网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已过期登记也可使用该功能进行验证。
25.进行登记和查询时,登记系统为什么有时会提示担保人相关的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登记系统会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登记系统中协助将法院对被执行人有关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予以公示,因此,如果担保人在登记系统中涉及相关动产的查冻扣协助执行公告,则用户在以该担保人名称进行登记或查询时,系统会展示相关协助执行公告。
五、登记服务收费
1.登记系统收费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目前登记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理)登记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3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服务收费为每件10元/次。根据此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理)登记服务费用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初始登记、展期登记根据用户在系统中选择的“登记期限”(即在系统中的“公示年限”)计算费用,如:1笔初始登记,登记期限选择5年,则系统将该笔登记对外公示5年,登记服务费用为:30元×1笔×5年=150元。
查询不收费,其余登记服务暂不收费。
2.登记系统是先付费还是后付费?
目前机构常用户为后付费用户,即先办理登记,后根据账单进行缴费;个人常用户为先付费用户,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线上交费功能付费成功后,才能完成登记。
3.登记到期前做了注销登记,是否会根据登记文件实际展示期限退还费用?
按照目前的收费方式,登记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登记服务费用在用户提交登记时即计入其名下。登记机构不因用户后续的注销登记操作而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减免。
六、登记服务费用的交纳
1.如何查询账单?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登录中登网,进入“费用管理”,点击“账单管理”,可查看、下载账单。用户应每月定期查看账单。
2.如何查询登记费用明细信息?
机构常用户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费用管理”,点击“消费明细信息”,可以逐笔查看登记产生的费用状况。这个功能帮助用户核对账单,统计各项费用。
3.登记后付费流程如何?
第一、用户查询到账单后,请详细核对账单内容,并仔细阅读账单上的“注意事项”。
第二、如果用户对账单和消费明细内容没有异议,请在账单指定的时间内按照账单注明的银行账号汇款缴费。汇款时务必在用途栏注明账单编号,以便查收到账信息。
第三、如果用户对账单或消费明细有异议,请及时向征信中心提出核实申请。联系电话:021-20679021,18512139729。
第四、征信中心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
4.征信中心何时开具、如何发送发票?
自2024年1月1日起,征信中心收到款项后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票),增值税专/普票均为数电票;开具后,发票可通过用户所在单位财务人员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下载,也可通过登记系统管理员用户填写的付款人联系信息互联网邮箱下载。管理员用户应及时更新邮箱、发票等信息。如有问题,可拨打021-20679021、18512139729联系解决。
5.如何修改付款联系人信息?
如果用户注册时填写的付款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请用管理员用户登录系统更新,以保证发票能够及时收到。
七、协助执行事宜
1.什么是协助执行公告?
征信中心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动产或权利进行查封、冻结的等协助执行信息,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公告。征信中心作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仅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查询等服务,不对交易主体的动产和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与控制。为防范交易风险,征信中心将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等协助执行信息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告,提醒用户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时,充分了解法院查封事宜。
2.怎样办理执行信息的公告业务?
人民法院可通过邮寄方式,向征信中心寄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经办法官工作证件,同时留下经办法官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沟通联系。征信中心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及时办理执行信息公告程序,并通知经办法官。
3.邮寄材料有什么要求吗?
协助执行通知书抬头应写为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切勿为空。
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应完整,如查封期限不要为空,应填写上查封期限的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日(征信中心会严格按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的日期进行公示)。
落款日期不要为空,应填写完整。
执行裁定书要加盖公章。
所有材料应无涂改,如有涂改,应加盖校正章并签字确认。
4.邮寄地址与联系方式是什么?
邮寄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洞庭北路融汇商务园二区4号楼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联系人:动产融资服务工作组
联系方式:022-66325022、022-58190712、022-58190995
5.协助执行内容在哪里公告?如何查询?
征信中心对各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相关内容将在中登网首页“通知公告”-“协助执行公告”栏目展示。在“协助执行公告”栏目用户可直接翻页浏览,并可通过被执行机构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进行查询检索。
同时,为进一步提示用户防范交易风险,在用户以被执行人为查询条件进行查询的查询结果页面,以及以被执行人作为担保人进行登记的页面,登记系统也将提示用户该被执行人在登记系统中存在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相应公告。
八、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共享、统一查询试点
1.什么是信息共享、统一查询试点?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提出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根据《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十点“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第79项任务清单“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要“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登记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试点城市相关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实现各类登记信息的统一查询。”
2.试点城市有哪些?目前各试点城市统一查询试点工作进展如何?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2022年5月30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北京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7月4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重庆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含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9月26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以及深圳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9月30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杭州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2年12月5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广州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2023年4月3日8:00,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始提供上海市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服务。
3.谁可以查询?
登记系统常用户可以查询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暂不支持普通用户查询。
4.可以查询的共享信息范围有哪些?
在担保人范围方面,机动车抵押和著作权质权可查询到担保人为机构和个人的登记信息;船舶抵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可查询到担保人为机构的登记信息,暂不支持担保人为个人的登记信息查询。
在登记时间范围方面,机动车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广州市:截至查询日前一日24时的登记信息。
船舶抵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2022年4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30日(2月为28日)更新数据;重庆市: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未注销的抵押权登记信息,每月30日(2月为28日)更新数据;深圳市: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最后一日(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个月首个工作日)更新数据;杭州市: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未注销的抵押权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广州市: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未注销的抵押权登记信息,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上海市: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未注销的抵押权登记信息,每月30日(2月为28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2019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8日前更新数据;重庆市:至最近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8日前更新数据;深圳市:2019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8日更新数据,遇节假日顺延;杭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当月15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广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26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上海市:2020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专利权质押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北京市:2016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周二、周五更新数据;重庆市:至最近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周五更新数据;深圳市:2016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周二、周五更新数据,遇节假日顺延;杭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5日前更新上月信息(如遇当月15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广州市:2021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26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上海市:2020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的质押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更新数据(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的查询区间:
全国:2022年1月1日至最近数据更新日,每月1日、15日更新数据, 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更新。
5.如何查询共享信息?
常用户登录登记系统后,通过“查询入口”选择“按担保人查询”。输入机构名称或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可查看被查询人对应的担保登记信息。
其中,机动车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页面将首先展示被查询人是否有登记,如有,则用户需要继续输入“车牌号”和“车辆识别代号”信息进行二次查询,获得具体登记信息。需注意的是,输入“车牌号”时,请勿输入中文字符,例如实际号牌为“京A12345挂”,输入查询条件时,仅填写“A12345”。
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的查询以“担保人名称”为查询条件,实施精确查询原则,不支持模糊查询。
6.是否提供查询证明?
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不纳入登记系统查询证明。
7.查询后,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如何解决?
登记系统提供的共享信息、统一查询为便利开展相关担保融资的友好性服务,登记信息由相关登记机构定期共享给登记系统,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信息登记、公示法定责任不发生转移。
如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请咨询相关法定登记机构。
相关链接 >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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